建筑抗震断裂带影响

发震断裂


4.1.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 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6/7度

        2) 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2 对不符合本条1款规定的情况,不可以忽略发震断裂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4.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在避让距离的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低于三层的丙、丁类建筑时,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内力调整放大)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且不得跨越断层线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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