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地基抗液化措施

抗液化措施


4.3.6 当液化砂土层、粉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宜按表4.3.6选用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计入上部结构重力荷载对液化危害的影响,根据液化震陷量的估计适当调整抗液化措施

    不宜将未经处理的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桩基时,桩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8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深度不应小于0.5m

    3  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挤密碎石桩、强夯等)加固时,应处理至液化深度下界;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  用非液化土替换全部液化土层,或增加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

    5  采用加密法换土法处理时,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1/2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

4.3.8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减少,其值不宜大于5大面积筏基、箱基的中心区域,处理后的液化指数可比上述规定降低1;对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基础宽度较大值

    注:中心区域指位于基础外边界以内沿长宽方向距外边界大于相应方向1/4长度的区域。

    2  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3  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5款的要求。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1/2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

    4  采取减小液化震陷的其他方法,如增厚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和改善周边的排水条件等。

4.3.9 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可综合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1  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2  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3  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如采用箱基、筏基或钢筋混凝土交叉条形基础,加设基础圈梁等。

    4  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5  管道穿过建筑处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

4.3.10 在故河道以及临近河岸、海岸和边坡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的地段内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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